性侵女童|藉性交驅鬼囚11年後再犯 6旬漢圖性侵11歲女童囚9年半
撰文: 林育慧
發布時間: 2024/06/18 12:40
最後更新: 2024/06/18 14:30
6旬漢曾藉驅鬼性侵少女被判監,出獄後1年半涉重蹈覆轍,駕車載剛認識的11歲女童到荒山野嶺,並於車內性侵對方。涉案男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罪脫,企圖強姦罪成,今(18日)於高等法院判刑。法官指事主患嚴重創傷後遺症,對事件仍歷歷在目及感到驚恐,須長期接受心理治療。法官指本案近乎完整強姦案,被告比事主年長50年,且有一定程度預謀,被告因另一性侵案刑滿出獄後1年半犯下本案,均屬加刑因素,判監9年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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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周錦華(現年66歲),案發時61歲,曾任職裝修工人,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強姦當時11歲的X。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強姦罪名不成立,企圖強姦罪成。案情指,案發前一天被告認識剛離家出走的X後,於夜半相約X見面,一同乘的士到一地方後,再由被告駕車載X到荒山野嶺,並於車內進行性侵,歷時半小時。被告事後給予500元X,著她勿告訴他人,X則將500元掉丟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本案不涉暴力,被告沒有使用武器或威嚇語言。現年66歲,很大機會就本案服刑滿出獄時已年屆70歲,相信重犯機會不高,要判監8至10年。
法官判刑時引述創傷報告指,現年16歲半的事主對事件細節仍歷歷在目及感到驚恐。事主事後對男性感到恐懼和厭惡,不能接受與男性發生親密關係,只可與女性交往,出庭作供前情緒失控和失眠。心理學家指事主患嚴重創傷後遺症,出現解理症狀,腦內刻意將創傷情緒切割出來,須長期接受心理治療,康復道路艱辛漫長。
被告現年66歲,過往曾有刑恐及強姦等刑事紀錄,2010年11月底藉性交驅鬼為由性侵1名19歲少女,被判監11年,2018年3月刑滿出獄,1年半後干犯本案。
法官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,幾乎接近完全強姦。事後被告曾給予事主500元,事主最終掉丟,法官指被告行為容易令兒童以為錯誤發生在其身上,亦沒有甚麼大不了,惟法官指不會考慮以此為加刑因素。
法官以5年為判刑起點,考慮到事主因本案患嚴重創傷後遺症,被告案發時與事主年齡相差50年,沒有使用避孕套,增加事主患性病等風險。法官續指事件具有一定程度預謀,被告認識事主後刻意於夜半時分相約見面,乘搭的士後再由被告駕車到空地,基於以上加刑因素,加刑至9年半,法官指被告出獄後再犯,明顯另案刑期不足起警惕作用,基於經審訊後定罪,沒有任何減刑因素,判被告就企圖強姦罪判囚9年半。
資料顯示,被告於2009年曾藉驅鬼性侵19歲少女,2010年於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及3項以虛假藉口或申述促致他人作非法性交罪成,被判囚共1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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